房产证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个重量级的证书,它代表了一个人拥有的财富,还带有教育、就业等高附加值,但是买了房子之后,办理房产证往往又会是一个不怎么顺利的体验。
4月28日,为全面提升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工作效率,新乡市规划局组织起草了《新乡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新乡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适用范围
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年1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目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符合“交房即交证”的项目,开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请。
各县(市)、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方案执行。
交房即交证条件
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发企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欠缴土地出让金、司法查封、未批先建、违规超建、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情况。
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设完成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内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符合开工条件,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范围进行商品房销售。
竣工凭证。开发企业已取得房屋竣工相关材料。
实施细则
年1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须在购房合同(预售)中增加“交房即交证”条款,明确买卖双方责任义务。
开发企业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将交房通知、办证申请、契税和维修资金缴存地点及网上办理渠道、提交材料期限等一并告知购房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交房日期前不少于45个工作日内向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交房即交证业务。
列入“交房即交证”服务项目清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约定日期交房的,应向“交房即交证”工作专班提交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情况说明。开发企业申请延期提供“交房即交证”服务,需将情况告知购房人。未及时办理延期申请或延期后仍未达到交房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消其“交房即交证”专班服务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结语
“一把钥匙、一个承诺,交房不是终点,而是幸福生活的起点。”相信随着交房即交证相关政策的实施,我们在城市安家落户的道路会更加平坦。
附《新乡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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