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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我的案件能够这么迅速、这么有效地解决,真的太感谢你们!”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案件,一位申请人在领取执行款后激动的说道。

该案系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因赔偿费问题,原告杨某将被告张某诉至延津县人民法院。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原告杨某向延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执行干警来到张某家,恰遇张某准备出门,遂将张某带至警车。在警车上,执行干警向其释法明理时,被执行人张某得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也不向法院申报财产可构成拒执罪,可能遭到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面对执行干警的释法,张某瞬间幡然悔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立即联系家属,最终在警车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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