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传授科学知识,受人拥戴;有人传授养生之道,受人尊敬;可有人却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结果害人又害己。2月23日,受疫情影响,延津县人民法院利用网上开庭公开审理一起传授犯罪方法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年4、5月份,被告人成某向崔某(另案处理)介绍一种用手机、电脑在网上开店刷单赚钱的工作,并向崔某、李某(另案处理)等人教授在网上实施刷单诈骗的具体步骤和流程等技术。后崔某等人用被告人成某所教授方法实施刷单诈骗京东公司红包、优惠券返利,套利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59元,被告人成某收取它人学费元。
庭审中,合议庭成员、公诉机关、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屏幕上“隔空”对话,整个庭审过程程序规范,画面清晰流畅,音质清楚洪亮,控辩双方围绕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在合议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原标题:《延津法院审理一起传授犯罪方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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