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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新乡市顺源物资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新乡市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原因向本院申请对起重机械厂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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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一大公司要破产了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年4月6日,申请人新乡市顺源物资有限公司(下称顺源物资公司)以被申请人新乡市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下称起重机械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起重机械厂破产清算。

申请人顺源物资公司向本院递交的申请材料有:

1

破产申请书;

2

延津县人民法院()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

3

起重机械厂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于年4月6日将上述申请材料对起重机械厂予以送达,并通知该公司,如对申请有异议应于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被申请人起重机械厂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破产异议申请书,称:一、被申请人仅仅欠付申请人顺源物资公司.95元,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资不抵债、没有偿还能力。二、导致被申请人现状的原因是公司原股东与业务员相互勾结,虚构公司债务,否认公司债权,查封冻结公司资产,致使公司无法经营、账目混乱,不能真实显示公司负债及资产情况。在没有确实有效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被申请人资产状况,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顺源物资公司对被申请人起重机械厂破产清算的申请。

被申请人起重机械厂股东王振国请求暂缓破产,称:

年12月1日,起重机械厂原股东以偿还中国银行万元到期贷款和公司所欠职工2个月工资66万元为前提条件,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公司%股权以万元价格转让给王振国、闫磊(年8月,闫磊将其股权转让给赵云强)。协议签订后,王振国、闫磊依约履行,并投入资金重新启动生产,受诉讼等多方面影响,年企业停止经营,现厂区由新乡市东邦商业展柜有限公司租赁,租金由法院查封直接偿还建筑欠款。现在新老股东之间正在进行诉讼,请求暂缓破产。

院方查明尚有.62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新乡市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成立于年11月1日,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赵云强(已过世),股东王振国、赵云强,工商登记机关新乡市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31G,登记住所地新乡市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北区纬四路1号,经营范围为起重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销售。据本院执行局反馈,起重机械厂共涉执行案件29件,申请执行标的额总计.62元,现已执行完毕案件10件,已执行到位元,尚有.62元未执行到位。

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豫民初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判决起重机械厂支付顺源物资公司欠款.95元,现该案件执行状态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能否偿还债务以及偿还时间不能给予答复

年4月21日,本院组织申请人顺源物资公司与被告申请人起重机械厂就是否应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召开了听证会。会上,起重机械厂称其土地、厂房均被法院查封,厂区东半部由新乡市东邦商业展柜有限公司租赁,公司收入来源仅有租赁费。起重机械厂对能否偿还申请人及其他债权人债务以及偿还时间不能给予答复,会后亦未提交还款计划。

具体裁定如下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起重机械厂工商登记地、公司住所地均在延津县,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起重机械厂在接到申请人顺源物资公司申请对其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虽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异议,但其土地、厂房均已被法院查封,公司亦停止经营,对能否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及偿还时间不能给予答复,被申请人起重机械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综上,申请人顺源物资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起重机械厂破产清算,本院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2号)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新乡市顺源物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新乡市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姚志强审判员郭国云审判员冯丽利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王亚楠

以上文章来源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作者/来源:新乡事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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