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依法执行张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被执行人张某酒后言语辱骂法院执行干警,企图抗拒执行,执行干警遂将其带回法院,依法采取了罚款措施并予以训诫。
案件回顾:张某经人介绍在经销商朱某处购买农机一台,支付部分定金后提走农机,剩余款项给朱某打了欠条。后经朱某多次讨要,张某某拒不偿还剩余欠款。朱某无奈向法院起诉,法院判令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剩余欠款元,但张某仍拒不还款。后朱某依法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张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但张某签收后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年4月22日上午,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张某户籍所在地,因其家中无人,便在门上留置张贴传票后离开。
下午3:20许,回家的张某看到传票,通过传票上执行干警预留的号码,与执行干警取得电话联系,简单进行交谈后,执行干警通知其在传票指定的传唤时间到法院说明情况,申报财产,张某便破口大骂,言语、态度极其嚣张。电话挂断少许,张某再次拨打执行干警电话进行了辱骂和言语挑衅。针对此恶劣行径,执行干警立即驱车前往,依法将其拘传。
拘传后,执行干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但丝毫未见其有悔改表现。4月23日,经院长批准决定,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处罚决定当场送达给张某,其未表示异议。
4月25日,张某来到法院,履行了案件剩余全部欠款,并缴纳了罚款一万元。
原标题:《被执行人酒后辱骂执行干警,一个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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