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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在发出预处罚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主动来到法院,将涉案车辆交付申请人,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获得了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称赞。

案件回顾:被执行人杜某在未取得涉案车辆所有人翟某同意的情况下非法强占该车辆,翟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因涉及经济纠纷,翟某继而进行诉讼,经两级法院判决,杜某应将涉案车辆返还翟某,但杜某拒不履行,翟某无奈之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干警多次向被执行人杜某阐明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严重后果,但被执行人为躲避执行,连人带车都不见了踪影。执行干警梳理分析案情,确定被执行人杜某属于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决定对杜某发出预处罚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逾期未履行,将对其处以罚款和拘留。

当日,执行干警制作了延津法院“预处罚”通知书,限杜某在年6月19日前履行全部义务,若逾期仍不履行,将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元,拘留十日,提前对杜某发出处罚“警告”。同时,执行干警通过彩信方式将预处罚通知书送达杜某,并电话提醒。

杜某收到预处罚通知书后,迫于预处罚措施的压力,立即联系执行干警,将车辆返还给申请人,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延津法院面对当前执行工作的新形势,创新执行方式,不断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捍卫了法律的尊严,保障了人的利益。

原标题:《预处罚通知!延津法院尝试又一新执行方式,效果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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