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给犯罪情节较轻的人一个改过自新、重归社会的机会,但它并不等于无限的行动自由。
相反,根据法律规定,在缓行考验期间内,犯罪人要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监管,进行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矫正改造,并遵守社会各项纪律。
近日,一男子不服从监管规定,被延津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基本案情
罪犯徐某因犯诈骗罪于年6月17日被延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年7月7日交付长垣市司法局执行缓刑,罪犯徐某在缓刑执行期间,因定位及人脸、声纹长期不登录;经常性在KTV等娱乐场所夜不归宿,致使司法所联系不上;司法所组织学习和劳动等集体活动不按时参加等,于年10月27日被书面训诫一次。
之后,罪犯徐某仍不改正,又因定位及人脸、声纹经常性不按时录入;手机处于离线状态,无法正常管理;司法所多次打电话不接,信息不回复,组织的学习和劳动也未能按时间参加;严重无视司法所的规章制度,年4月13日被长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元。徐某被行政拘留后,仍无丝毫悔改之意,依旧不配合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工作。
法院认为,罪犯徐某在缓刑执行期间,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应当对其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延津县人民法院撤销对罪犯徐某的缓刑,最终,徐某被执行逮捕,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原标题:《一男子不服从监管规定,被延津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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