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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龙等4人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一、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年6月份以来,王某帅(已判刑)及被告人刘某龙、王某乐、刘某春、刘某伟等人纠集在一起,通过设局后“碰瓷”的方式连续组织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二十余次,短时间内很快形成了以王某帅(已判刑)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刘某龙及刘某朴(已判刑)、刘某保(已判刑)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王某乐、被告人刘某春、被告人刘某伟及刘某路(已判刑)、周某超(已判刑)、常某(已判刑)等人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年6月份至9月份,该犯罪集团在新乡市延津县、长垣市、安阳市滑县、鹤壁市浚县三市四县交界处连续多次作案,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全省工程机械销售行业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年9月份,在明知上游犯罪嫌疑人从事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伟将其本人及他人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嫌疑人供其转移资金使用,并代为转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龙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乐、刘某春、刘某伟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伟明知他人在从事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而提供银行卡供其转移资金使用,并代为转账,其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认真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四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案件将择期宣判。

原标题:《4人受审!延津法院审理一起涉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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