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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盗窃两辆电动车
获刑四个月并处罚金
近日
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
一起盗窃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
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年3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某体育中心广场,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年4月1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窜至延津县丰庄镇,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
案发后,被盗的两辆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延津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标题:《延津法院:两天盗窃两辆电动车?获刑四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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