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法院
物权保护纠纷
看法庭如何解调解
百日攻坚
为深入贯彻落实矛盾纠纷大排查大整治大化解百日攻坚活动,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魏邱人民法庭通过与村委会联动,经过不断努力,最终寻找到法、理、情的结合点,成功调解一起辖区内物权保护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其在本村西南角的耕地东边界与被告宅基地相邻,西边界与被告管理的地块相邻。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涉案地块的祖坟上的土挖走,把土平到了与原告相邻的自家地块,同时将原告所种的22棵杨树拔掉且侵占了原告的0.8分耕地。原告无奈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防碍、恢复原状、退还侵占原告本村西南角0.8分耕地。
处理经过
为查明案件事实,有效处理双方的矛盾,魏邱人民法庭在承办此案后,及时了解案情。庭审中,被告情绪较为激动,双方的矛盾深、争议大,调解难度高,因此未能当庭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由于祖坟涉及到公序良俗,本着“调解为先,以人为本”的原则,考虑到一纸判决书并不能有效解决双方间的矛盾,承办法官朱铃铃法官在庭后数次与原告和被告进行电话沟通,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
期间,朱铃铃法官还与双方所在的村委会联系,与村委会形成联动,商议共同处理双方矛盾的对策。在与原告的多次电话沟通中,朱铃铃法官最终了解到原告的本意并不是要求被告退还0.8分土地,而是不能破坏自家祖坟,于是遂与被告及家属进行沟通,向其告知原告的真实想法。经魏邱法庭与当地村委会的不断调解劝和,原被告最终形成一致意见,被告保证原告的祖坟保持原样,在该地块不再种树,在魏邱法庭和当地村委会的见证下,原被告在案涉争议地块签订和解协议,案件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结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逝去亲人进行祭奠,寄托着在世后人对逝去亲人的哀思与想念,是凝聚着孝道的善良风俗。坟墓作为安葬逝者的特殊场所,具有特殊的人格象征意义,是亲属进行祭奠和追思先人的客观载体和情感寄托。因此坟墓遭受破坏,逝者近亲属有权对破坏者请求侵权赔偿。
原标题:《百日攻坚|延津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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