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记者从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了解到,我市禁售禁燃烟花爆竹新规于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禁售禁燃区域进一步扩大,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最多可罚元。
我市禁售禁燃范围进一步扩大
红旗区、牧野区、卫滨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及划入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乡县、卫辉市孙杏村所辖区域为禁售禁燃范围。在此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卫辉市、辉县市、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长垣市、平原示范区自行确定本辖区内具体禁售禁燃范围。
新规规定
禁售禁燃烟花爆竹采取“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基层实施、社会参与”的方式,依法管理。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将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经由道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措施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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