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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年)》,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延津县城区和禁售禁燃区域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燃范围

延津县县城建成区内,东至文岩六支渠,西至文岩渠,南至文岩六支渠,北至昌达驾校北规划一号路。

二、禁售禁燃时间

自年1月18日起施行。

三、禁售禁燃内容

延津县城区和小潭乡禁售禁燃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包括开业庆典、婚丧嫁娶、节假日等)。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

采取“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基层实施、社会参与”的方式,依法管理。

五、禁售禁燃要求

(一)城关镇人民政府、小潭乡人民政府及所辖居委会、行政村、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要加强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供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大督查力度,加强巡检巡査,落实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责任。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各类企业、学校要广泛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维护城市环境。

(二)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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