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因被告人王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被判处罚金五千元,并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经审理查明:年1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在延津县马庄乡某村经营移动营业厅期间,在向前来营业厅办理业务的顾客提供开实名认证的手机卡及为客户充值缴费服务时,获取顾客的手机号码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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