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申某等11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年6月份,被告人申某雨、李某山、赵某镇等11人以新乡市原酒公社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租用新乡市某酒厂的办公地方,由被告人谢某升按照申某雨、李某山等人的要求开发设计“原酒公社”APP网上平台,以推销“大河之春”白酒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告人申某雨、李某山等人通过组织群众参观新乡市某酒厂、开推荐会给群众授课的方式发展注册会员,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和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截至年10月份案发,该传销组织层级共26层,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该案因涉及被告人人数众多,为保障庭审顺利进行及押解安全,该院周密部署,制定预案,并召开庭前会议,庭审全程5个小时,合议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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