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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

子女可否起诉

父母或一方

追索抚养费

以案释法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15岁女儿和11岁儿子起诉母亲要求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案件回顾

二原告的父亲焦某与被告杨某于年8月1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均由焦某抚养,杨某每月25号支付两原告元抚养费,但自年8月25日起至起诉之日止,被告杨某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图源网络侵删)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年8月1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一项对子女如何抚养进行了约定,约定女儿和儿子全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25号支付元的抚养费,直到两个孩子全部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该约定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遵守。现二原告均在其父亲焦某处生活,要求被告杨彩云支付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向其女儿和儿子支付抚养费,每年元,于年4月份开始履行,每年4月份至次年3月份为一个支付年度,于每年的,6月1日前支付当年费用,以此类推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能独立生活时止,待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法官寄语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原标题:《父母离婚后子女可否向父母双方或一方追索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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