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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法官,我家的案件虽然涉及的钱并不多,但是你的依法公正办案,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这面锦旗表达我们的对你的谢意。”说着,原告王某家属将一面书写有“一身正气执法为民”的锦旗交到延津县人民法院东屯法庭刘长龙法官手上。
年7月22日,王某在工作期间突感不适,王某被工友送医院治疗,医院接诊后在不经任何仪器检查的情况下,便确定王某为中暑状态,医院由工友陪同输液。输液期间,陪同工友根据王某当时情况向医生反映不像中暑,医生不但不根据病情留院观察,也未进行常规检查且未告知陪护人应当注意事项,就将王某及陪同工友打发离去。在离开时,陪同工友一再告知接诊医生王某不像中暑,医生说先回家休息休息再说。
回家后,王某仍神志不清,并伴有呕吐现象,王某母亲发现状况异样时立刻打了电话,将医院进行救治,医院确诊为急性脑出血,并进行了开颅手术。医院延误病情造成王某年11月又进行了二次开颅手术,至今王某病情仍未康复。为此,医院诉至法院。
承办该案件的刘长龙法官在仔细的审阅案件材料后认为,患者王某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庭审理,可以医院医院就诊期间所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诊疗行为与原告王某的病情的发展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医院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
锦旗虽轻,却承载着群众对延津法院工作的认可,道出了法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艰辛,更体现了法官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不懈努力。
原标题:《一面锦旗,道出当事人对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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