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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延津县法院法官来到当事人家中,开庭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高某为被告申某伐树时,不慎被掉下来的树干砸伤,致使左脚骨折,因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高某将被告申某诉至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官考虑到当事人行动不便,无法到庭应诉,为尽快查明真相,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官决定将法庭“搬进”当事人家中,在原告高某家中开庭审理。
把法庭“搬到”百姓家门口,既解决了当事人诉讼难的问题,也体现延津县法院司法便民的理念,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原标题:《延津:当事人行动不便把庭审“搬”到家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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