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公告文书获悉,河南力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力新重工”)因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破产清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指定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该企业从注册至提出破产基本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却欠下1.37亿元人民币的外债,审计中还发现该公司有疑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法人代表存在抽逃注册资金之嫌;目前,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部分已被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依据新乡市鑫平原联合会计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数据显示,截止年9月30日,公司资产为.42元,公司负债为.67元,净资产为-.25元,资产负债率为.01%。

而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管理人(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河南力新重工科技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下称“工作报告”)显示,由于长期停业期间大量对外举债,导致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其申请破产的原因。

企业法人代表疑涉嫌抽逃出资、虚假增资

据了解,力新重工是一家成立于年3月的经营矿山设备、环保设备制造的企业,注册资本为万元,企业法人为高宏光。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的万元的注册资本分两次变更。年3月,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万元,由企业法人高宏光及其妻子出资,已实际缴纳。年8月9日,注册资本增至万元,法人高宏光货币出资万元,实物(土地)出资4万元,股东高鹤铭出资万元。经查账,两股东共同出资的万元在年8月9日验资时进入力新重工公司账户时,于当日即以“贷款”名义转入与公司无任何往来的新乡市锦隆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该部分涉嫌抽逃出资。

而作为出资的土地在增资前已登记于力新重工公司名下,非高宏光个人所有,并且土地作价4万元(每亩合元)未经评估,仅有账目上的虚增。同时其第二次的注册资本变更增资的万元并未实缴。

管理人已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出资人履行义务,但截至目前尚未履行。管理人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负债具体款项引发质疑,疑涉嫌非吸

其他债权人对管理人(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河南力新重工科技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下称“工作报告”)显示的公司负债部分内容提出质疑,上诉法院要求申请中止破产审理。

报告中债务人股东出资及向外借款情况说明显示,公司年至年之间大量向外借款,据统计该类账目债权人为92人,金额为元,上述借款的借款人均为力新重工,担保人为新乡市融汇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李小艳系力新重工企业法人代表高宏光的侄媳妇),询问后发现这笔钱走的是企业法人的私人账户,并分别打入其与其家人、亲戚的个人名下,并且可能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非吸”)。

另涉及本次申报的三笔银行贷款中有两笔是力新重工为河南盛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其法人高攀为高宏光的侄子)担保贷款,金额共达万元;还有一笔为高宏光个人及其妻、子共同贷款金额为万元。《工作报告》显示,以上三笔贷款担保人均为力新重工,但公司既未取得贷款,又未实际使用,因此管理人将向三笔贷款的借款人依法追偿。

对于这两笔借款,其他债权人张立成、孙振杰等人认为,这些借款债务人未收到借款,并且非债务人使用,所以应不属于公司负债内容,若减去这部分负债后,则该公司不满足破产条件,怀疑力新重工此次申请破产的目的是虚假破产,以此来逃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并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破产审理;同时认为管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出的《河南力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并没有将公司资产最优化处理,同时损害债务人及债权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而延津县人民法院于年2月26日发布民事裁定书,驳回张立成等人撤销《变价方案》的申请,并表示有关力新重工可能涉及形式犯罪部分已移交公安机关侦查。随后记者电话采访了延津县人民法院负责这起案件的姚副院长询问案件进度,他表示目前法院正在等待疑似涉及“非吸”部分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这一结果可能会影响破产审理后续阶段的财产认定和分配问题。同时,由于力新重工基本无经营活动,所以其客观财务状况显示确实没有能力还清债务,为尽快清偿公司负债,目前破产程序还在有序进行,后续具体工作布置还要等待公安机关调查结果。

管理人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席律师向记者说明,由于公安机关目前未给出调查结果,对于是否为“非吸”的定性问题他们不能给出判断,但在履行职权过程中,结合法律倾向于认为是“非吸”行为。而对于债权人要求中止破产审理的请求,他个人认为虽然一般的民事讼诉中发现刑事犯罪的行为,依据刑事大于民事的原则刑事优先,但是该案件不是一般的民事案件,而是涉及破产审理,在包括《破产法》和最高院对这类案件都没有具体规定的前提下,要求中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目前,力新重工实物资产已在阿里拍卖平台以.77元挂牌进行整体拍卖,将于4月15日8:00开拍。

对此,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鑫表示,结合此案,单纯从法律角度来说,若以公司名义向外借债,经过股东账户用于公司生产属于公司债务范围,但如果股东个人以公司名义向外借债却用于个人活动,这部分不应属于公司债务,是疑似将个人债务转移到公司债务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更因为这个案件的部分内容有可能涉嫌“非吸”,所以他认为有理由中止破产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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