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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英等涉恶犯罪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刘某英、刘某明、刘某福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年以来,被告人刘某英纠集被告人刘某明、刘某福,在延津县王楼镇小城村分别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刘某英为纠集者,刘某明、刘某福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英、刘某明、刘某福使用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明、刘某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英、刘某明、刘某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延津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决胜扫黑除恶收官年

延津:刘某英等涉恶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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