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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变借贷
还款理应当
延津县人民法院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承兑汇票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公司偿还原告某经营部50万本金及利息。
案情回顾
年6月8日,原告某经营部经营者将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借给被告某公司,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载明了原告借给被告50万元承兑汇票,被告承诺于年7月归还5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还款15.5万元利息后不再还款。原告诉至延津县人民法院。被告辩称原告向被告出借的资金系承兑汇票,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出借人的情形,应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办理过程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性之一,银行承兑汇票进入市场流通后即成为一种支付和结算工具。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实际是由票据借用人向票据持有人支付对价取得票据,并以票据在市场流通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质上符合借用有价证券在市场融通资金的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且原告已经向被告实际交付票据,被告已经将所借票据进行流通使用,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以现金或者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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