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延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禁毒中队通过走访排查,连续查获三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铲除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人。
3月18日,禁毒中队民警在侦查摸排中,发现马庄乡王泗波村有人在田地非法种植罂粟。询问得知,该种植户系该村村民王某所有。调查取证后,民警将王某种植罂粟进行铲除、清点,经统计,共计余株。经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对自己大量种植罂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月23日,禁毒中队接辖区群众举报称,城区人民公园附近有人种植罂粟。接报后,中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至现场进行调查。经查,该种植户系城关镇魏某所有,现场罂粟种植面积为12.5平方米,共计株。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魏某对其种植罂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月29日,禁毒中队在辖区走访时,发现马庄乡水口村张某在家中院内非法种植罂粟,经核实共有株,后民警依法当场对罂粟进行铲除。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魏某、张某均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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