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人们的生活常识,醉驾入刑加上交警部门的严厉查处,使因酒后驾车造成的事故得到了显著的治理。但是,人们往往对查酒驾心存侥幸,最近延津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罪。
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石婆固镇大全快餐店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自西向东行驶过石婆固红绿灯后,将电动三轮车推行至石婆固派出所门口西50米处时将车停放在路边与张某某聊天,后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自西向东行驶至此处时与陈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ml/ml,属醉酒驾驶。
延津县人民法院冯丽利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经鉴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距离较近,事发时机动车处于停放状态,在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故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基于陈某某具有的从轻量刑情节,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醉酒驾车会带来诸多严重的后果,轻则扣分罚款,重则车毁人亡,本案虽然陈某某在事发时并非处于驾驶状态,亦未产生严重的后果,但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上路是不争的事实,因此不能因为未在驾驶中就认定陈某某不构成醉驾。为了自己及他人的安全,对于酒后驾车坚决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为安全驾驶营造良好的环境。
图/文:薛梦
审核:虚怀若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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