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上午,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张某危险驾驶案,当庭对其做出了拘役两个月并判处罚金元的处罚。这是新乡市公安局延津县局联合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全市率先建立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后判决的第一起案件。

该起案件中,张某于1月11日20时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延津县省道汲津铺村北一路南发生车辆侧翻的单方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经过对张某的血液进行酒精检测,查实其属于醉酒驾驶,并于1月12日将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鉴于犯罪嫌疑人张某醉酒驾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延津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遂联合快速启动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从刑事拘留到法院开庭宣判,期间仅用时18天。

“所有符合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法院审理等环节均加快了进程,从刑拘到审判缩短了一半时间,现在仅需20天左右即可判决完毕”,延津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到。

据悉,年1月9日,延津县公安局积极与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意见》,对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危险驾驶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一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可能判处拘役的;三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始终供认不讳的。该机制简化了内部工作流程,减少了诉讼时间,大大提高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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