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大扫黑除恶审判力度,切实履行人民法院惩治犯罪的职能作用,新乡近日宣判关于涉黑,敲诈勒索案件,进一步的维护了社会治安,保证了人民权益。
新乡黑社会组织被宣判
张某涉黑犯罪案
12月29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涉黑犯罪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张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嫌疑人涉黑证据确凿
检察院指控,为了攫取大量非法所得,年以来,任某(另案处理)组织人员在新乡市区、洪门镇、关堤乡、古固寨镇及周边地区大肆进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抢劫、放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诈骗、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抢揽工程、干扰工程施工、替人要债、摆平事端等,从而攫取了大量非法所得供其组织犯罪所用和自己享受。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任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张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在新乡市区、洪门镇、关堤乡、古固寨镇及周边地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作出严肃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积极参加者,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敲诈勒索案件处决
12月28日,获嘉县法院对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李某某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诈骗以及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集中宣判,依法对四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刑罚。
四名嫌疑人多次敲诈勒索他人
法院审理查明,该恶势力团伙自年至年先后在获嘉县太山镇太山村幼儿园教学楼等工程建设过程中,实施多起敲诈勒索犯罪,影响极为恶劣。同时,被告人马某甲还实施了故意伤害犯罪和诈骗犯罪。
法院作出严肃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李某某、王某某等恶势力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马某甲犯罪数额较大,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马某乙、李某某、王某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马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马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余人旁听宣判
被告人王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曾分别担任获嘉县太山镇太山村东片支部书记、东南片片长、东片片长等职务,这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受到全县社会各界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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