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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虚拟货币”引纠纷
法院:违背公序良俗不保护
违背公序良俗,不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因原告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原告秦某经被告李某了解到快递公司内部有赚钱渠道,该赚钱渠道为处理网购退货订单,但需要先行投资购买一软件及虚拟货币,在软件中先用购买的虚拟货币支付退货订单的相关费用,后软件以保险退费等名义返还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返还的虚拟货币可以兑换现金。后原告秦某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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