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陈法官秉公办案,维护了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让我们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12月16日,在延津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当事人张某将一面写有“公平正义、真诚为民”的锦旗送到陈香芹法官手中表达感激之情。

年7月20日,在省道,受害人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自北向南行驶时,与自西向东行驶被告任某驾驶的重型箱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张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受害人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任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均满意,各方服判息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因受害人张某作为无驾驶资质强行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作用力大,应承担主要责任。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就赔偿是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产生异议。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中第11项载明,城镇居民认定,农村居民主张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应适用城镇标准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事故发生前产生,且至事故发生时仍在有效期内)之一:连续6个月以上的银行工资流水。原告提供居住证明、营业执照、证明、工资表、一年半银行流水,形成了证据链条,可以反映受害人张某生前与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由法定代表人每月向受害人张某的银行卡打卡发工资,工作期间在公司职工宿舍居住,参照上述规定,法院支持受害人张某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11月5日,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合计.19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回访促履行

案件虽审结,但陈香芹法官仍时刻牵挂、担心着受害人的家属是否能顺利拿到赔偿款。11月5日,在该案判决文书生效后,陈法官多次打电话给被告保险公司询问该案的理赔进展,敦促其尽快支付赔偿金。最终,受害人的子女如期获得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

一面鲜红的锦旗,是当事人对该院法官工作的认可和肯定,也是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体现。

原标题:《法官秉公办案当事人送锦旗致谢》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zz/49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