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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远赴四川省剑阁县,通过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顺利执结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河南某贸易有限公司将被告新乡市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至延津县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新乡市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河南某贸易有限公司欠款万元。协议生效后,因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新乡市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人秦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全方位查找其可供执行财产,但收效甚微,案件陷入了僵局。此时,申请人提供了一条执行线索,称被执行公司法人代表秦某之前在四川剑阁县路政所承包过工程,还有到期债权未领取,执行干警随即对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四川省剑阁县路政所发出了协助执行手续,但四川省剑阁县路政所接到执行手续后,并没有主动向法院履行义务。

发现了新的线索,给执行干警带来了希望,随后执行干警立刻赶赴四川省剑阁县路政所,并与路政所负责人进行沟通,从法律责任角度对其释法析理,说明了不协助执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执行干警的耐心释法下,该负责人按照法律规定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将到期债务和相关诉讼执行费用共计万元交付至法院。随后,为了将执行案款第一时间交到申请人手中,执行干警顾不上休息,马不停蹄踏上归程,至此,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来源:延津县法院

编辑:壮壮审核:星辰大海终审:火眼金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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