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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ATM机安装采集银行卡信息的设备,然后将信息转交他人,导致多名持卡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2月8日,奔流新闻记者从天津市蓟州区检察院获悉,以孙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现年21岁的天津市蓟州区居民黄某博于年底通过网络聊天群结识了20岁的黑龙江省鸡西市人张某,互相之间沟通如何在银行ATM机上安装采集银行卡信息的设备,后张某将同样从事此项犯罪活动的孙某(36岁,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人)介绍给黄某博,并与孙某交流采集银行卡信息的经验。同时在张某的帮助下,孙某将采集银行卡信息的设备邮寄给黄某博。

自年底至年4月份,黄某博单独或伙同张某、韩某文(20岁,黑龙江省鸡西市人)在蓟州区商贸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TM机安装采集银行卡信息的设备,并通过孙某提供的下载设备或远程控制的方式提取被害人的银行卡账号和密码,后张某将采集的银行卡信息交给孙某。黄某博将采集的银行卡信息发送他人,致王某某损失.4元、修某甲损失.9元、李某甲损失.16元、李某乙损失.4元、张某某损失.71元、修某乙损失.19元。

另查明,年4月14日至4月17日,被告人孙某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在河南省长垣市浦西办事处宏力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附近,在中国某某公司河南长垣市分公司的ATM机上安装银行卡信息采集设备,窃取在此台设备上进行业务操作的被害人石某某、和某某、李某丙、姬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名下的银行卡信息,后将上述银行卡信息提供给他人并将卡内资金取出或消费,致李某丙损失.99元、石某某损失.74元、姬某某损失.68元、高某某损失.23元、和某某损失.23元、赵某某损失.98元。

天津市蓟州区检察院认为,孙某、张某、黄某博、韩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图|奔流新闻记者邢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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