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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设备若纠纷

法院调解止纷争

延法好“枫”景

被告

“朱法官,我们真的很冤,当时原告刘某确实承诺A公司给我们发工资,并同意将案涉设备折抵欠我们的工资。”

被告宋某及非案件当事人共计六人无助的向魏邱法庭朱铃铃法官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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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事实与理由:年5月,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将其租赁A公司名下的5台机器设备转租给被告用于生产经营,约定每年5月交下一年度租金。年5月,原告因经营需要,决定不再出租该批设备,遂告知被告返还设备,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设备。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延津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租赁物或者折价赔偿元。

被告宋某称,这些租赁物是A公司的,A公司欠我们工资,原告刘某跟A公司同意将案涉设备折抵欠我们的工资,现在原告刘某又将涉案设备要回。

经了解,被告宋某是一草场的负责人,有同样情况的还有五家草场,该案第一次庭审后,本案的被告宋某及另外五个草场的负责人共计六人找到魏邱法庭朱铃铃法官,反映他们的“冤情”,但是,除了他们的陈述之外,没有相应的书面证据予以佐证。面对此情况,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朱铃铃法官立即建议原告刘某追加A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决定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经电话沟通,朱铃铃法官发现原、被告及第三人的意见分歧仍旧较大,故在第二次开庭审理当天,朱铃铃法官通过情、理、法相结合的角度分别和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单独沟通意见。朱铃铃法官建议:在现有的证据无法还原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希望原被告及第三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内心尊重客观事实的原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彻底化解纠纷。

最终,经过将近三个小时的调解,原、被告及第三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刘某及第三人某公司同意将涉案机器折价售卖给被告宋某,被告支付第三人某公司涉案机器折价费用共计元,至此,案件以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由于欠缺法律证据意识等原因,有些当事人总是感觉很“冤”,但是却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在现有证据无法还原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就需要当事人互谅互让,特别是无法提供证据的一方,多退一步,站在法律事实的角度,减小自己的损失,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原标题:《“租赁”设备引纠纷法院调解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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