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柯某、吴某海等4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吴某华、徐某彬等25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被告人柯某、吴某海等4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依法判处四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八万元不等。吴某华、徐某彬等25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八千元不等。
公诉机关指控: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柯某、吴某海在明知“跑分”系帮助上游犯罪嫌疑人转移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利用自己及他人办理的银行卡为上游犯罪嫌疑人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年2月份以来,柯某、吴某海等人组织程某朋、周某膨共同帮助上游犯罪嫌疑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柯某、吴某海负责组织管理人员,周某膨、程某朋负责操作转账。
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彬、吴某华等25人明知柯某、吴某海等人系帮助上游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办理银行卡提供给柯某、吴某海等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
被告人柯某、吴某海、程某朋、周某膨与徐某彬、吴某华等29位卡主提供银行卡共张,涉案金额.96元,账户流水共计.3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柯某、吴某海、程某朋、周某膨明知“跑分”系帮助上游犯罪嫌疑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利用自己及他人办理的银行卡以转账的方式进行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徐某彬、吴某华等25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自己及他人的银行账户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转账流水5.8亿,29人获刑!延津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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