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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你可能遇到了职业放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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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和相关案件诉讼秩序,防范打击虚假诉讼,避免职业放贷人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7月16日,新乡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在全市法院推出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并向社会发布2起典型案例。

何为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的单位,以及以放贷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的个人。

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门槛

上一年度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全市辖区法院起诉民事诉讼中涉及3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即可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一)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市中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二)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市中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三)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市中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万元以上的;

(四)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一)、(二)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后果

◆职业放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认定职业放贷人与借款人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贷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不再支持,借款人需向职业放贷人返还借款本金,同时并按照年利率6%向职业放贷人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用。

◆审理中发现民间借贷衍生的高利转贷、集资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犯罪线索的,及时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职业放贷人系公职人员的,将案件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

◆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人员等人员违规参与职业放贷行为的,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上述单位或人员有参与“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名录制度的内部协调与外部联动机制

◆立案部门在立案时首先对当事人身份、当事人在全市法院涉民间借贷诉讼次数、涉民间借贷诉讼金额及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等进行审查,如审查为涉嫌职业放贷人或已进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的,应向其进行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告知,并引导其签署诚信保证书,原告坚持立案的,应在流程系统中进行相应标注。如疑似职业放贷人在立案阶段申请撤诉的,应要求其说明具体理由,并留存借据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备查,防止其滥诉。

◆执行部门对进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或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人员申请执行的案件,应对被执行人慎用拘留、罚款、布控、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等措施。对已经执行到位的本金及利息,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情况,协助税务部门对民间借贷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网上信息共享,提升办案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同响应工作机制,加强联动效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沟通交流,加强预警和研判,完善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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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上诉人余某某与被上诉人申某某、乔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余某某向被告申某某、韩某某出借款项三次,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书或借款担保协议书共三份,分别载明借款金额共计17万元,利息为月息3分。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款协议书》、《借款担保协议书》、转账交易明细等证据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7万元并按照月息2分自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根据二审查明事实,首先原告余某某在三次出借款项时分别直接扣除了部分利息,故将该部分利息共计1万元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其次,借款协议书中虽然载明了利息月息3分,但该利息系在格式协议之外用手写的方式显示,并且该手写上均无被告的指印,不能排除系原告事后添加形成。

同时通过案件管理系统查询显示,至年期间,余某某在河南省延津县法院对张某、张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提起的诉讼案件达45件,涉案金额累计达.57万元,且案由均为民间借贷纠纷,其行为符合职业放贷人的特征,故二审法院综合案件情况,认定原告余某某为职业放贷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确定案涉三份借款合同无效,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用。

二审判决: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二、申某某、韩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余某某元及资金占用使用费用(自年1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2.7万元);三、驳回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

上诉人宋某某与被上诉人段某某、原审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年9月8日,李某某向段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金借到段某某现金100元,担保人宋某某。同日,李某某、宋某某向段某某出具收到条。段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其于年9月8日分三笔向李某某汇款元。因李某某未及时偿还借款,为此段某某诉至一审法院。

自年以来,以段某某为原告诉至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件共计17起。年12月20日本院生效法律文书()豫07民终号民事裁定中认定宋某某与段某某之间合作经营放贷业务。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段某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段某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涉案借款合同无效。因此,本院判令李某某返还段某某借款本金元及按照年息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案件评析

民间借贷作为金融借款的合理补充,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利益的重要渠道。但由于民间借贷广泛存在交易不公开、不规范等特点,容易引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虚假诉讼、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上述两个案件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审判时通过对出借人对外出借款项案件数量的审查,对出借人对外借款是否采用格式合同等固定模式的审查,对出借人是否存在借款当天扣除利息等情形进行审查,逐案综合认定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法院将以赚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反复向不特定对象放款的借款人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并判定借款合同无效,能够有效防范职业放贷人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从而遏制非法借贷行为高发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倡导诚实信用社会风气,维护金融秩序及民间资本市场秩序。

编辑:庭庭云舒审核:星辰大海终审:火眼金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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