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延津县人民法院邢延文团队成功调解一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李某强、李某勇当场给付被害人赔偿款共计十三万元,原本矛盾尖锐的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一起复杂的纠纷案件得到有效化解。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10月8日22时,被告人李某强驾驶汽车行驶至王某亮家门口时,因被害人李某松停放在门口路上的汽车挡住去路,被告人李某强和被害人李某松、王某等人因挪车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打架。其间,被告人李某强在殴打被害人李某松时将正在劝架的被害人王某香带翻在地,造成被害人王某香右股骨胫受伤。后被告人李某勇闻讯赶到现场,伙同被告人李某强对被害人李某松王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告人李某松鼻部、手部受伤和王某头部受伤。经司法鉴定:李某松鼻部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左手拇指损伤鉴定为轻微伤;王某头部损伤为轻微伤;王某香右股骨胫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件移送到本院后,在二被告人与被害人李某松已进行和解的基础上,法官决定调解,一方面向被害人详细释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处理原则、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并询问调解意见,另一方面法官还与被告人进行沟通,争取他们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在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诉说的过程中,通过平衡双方的情绪,把握时机,及时促成和解:由被告人李某强、李某勇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王某香、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并当场交付,被害人给予谅解。我院将从轻、减轻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
图/文:甜甜
审核:虚怀若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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