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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
旗
真心为民办事
倾心为民解忧
—锦旗故事—
近日,申请执行人柴某将一面写有“真心为民办事倾心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了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董海涛、朱广顺的手中,表达他们对延津法院执行干警的感激。
案件回顾
申请人柴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赵某向申请人柴某赔偿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赵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通过查阅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股票、房产、不动产等,均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线索,但一份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保单引起了执行干警的注意,也为本案打开了执行突破口,执行干警迅速来到某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在确认被执行人赵某存在大额保险且可以覆盖本案执行标的后,执行干警当场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赵某在该公司的保单。通过与保险公司的协商沟通,法院成功将执行案款扣划至执行款专户,申请人柴某终于拿到全部案款。
在收到欠款后,申请人柴某难耐心中的喜悦,于是便出现开头的一幕。
执行效果
通过强制扣划恶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的保单现金价值,既让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无处遁形,也是切实破解执行难,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体现。下一步,延津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拓宽对“非传统”财产的执行渠道,对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仔细排查、认真甄别,有效提升执行实际到位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暖。
法官说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可以成为执行标的。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要求保险人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单中的全部保费,实际是要求协助提取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其所负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符合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强制性特征,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也利于高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减少各方当事人诉累。
[完]
原标题:《交通事故拒赔偿扣划保险助执行当事人送锦旗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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