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滞留长达18年
大额租赁费产生争议
看法院如何调解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石婆固法庭
成功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年某村委会与某公路工程公司签订租地协议,协议约定公路公司租赁该村部分村民的土地作为拌合场地,租赁面积约20.亩地,租用时间为年6月至工程完工撤出场之日止,每亩每年元。协议签订后公路公司开始使用案涉土地。年7月公路公司承包的公路工程竣工,年9月公路公司最后一次向村委会支付了租赁费,但公路公司的机器设备至今仍存放在案涉土地,为此村委会起诉公路公司按照租地协议中的租金标准支付年12月至实际撤出之日止的租赁费40余万元。对此公路公司称因村民阻拦,其未能撤场,致使机器设备滞留至今,并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村委会赔偿机器设备损失万元。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耿立意识到案件复杂,双方矛盾历时已久,同时案件涉及村民的整体利益,需谨慎妥善处理。
庭审中法官就案涉土地性质、土地审批手续、协议效力、租金支付情况、土地现状、诉讼时效、纠纷形成过程及原因进行了严谨细致的询问和调查,因机器设备长期存放在案涉土地,难以继续建设和复耕,村民不满情绪非常强烈,公路公司一方则称机器设备长期滞留,使用价值减少,原告应当赔偿其损失。机器设备至今仍存放在案涉土地的原因、纠纷形成的过程对案件的审理非常重要,但时间太久,双方都难以举证证明。考虑到如果判决了事,矛盾可能会升级,当事人将面对一轮又一轮的诉讼和负担,审理效果并不好,承办法官耿立决定加大案件调解。
通过认真分析研判案情,承办法官耿立确定调解思路,明确机器设备存放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费,同时应想办法消除公路公司对拉走机器设备的顾虑和担心,逐渐缩小双方分歧,实质化解当事人的矛盾。耿立法官通过多次向公路公司讲解相关判例,解释法律规定,公路公司接受了拉走机器设备,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调解意见。案件有了突破口,但占有使用费的数额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公路公司表示出对村民阻挠其拉走机器设备的担心。于是耿立法官决定再找原告做工作,一开始村民代表情绪非常激烈,在多次沟通后,村委会最终同意了12万元调解方案。
案件终于调解成功了,但在草拟调解协议时,双方又出现了争执,公路公司称先支付6万,待拉走设备后再支付6万,而村委会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案件调解再次陷入僵局。耿立法官重新梳理思路,双方对调解协议的顺利履行也有颇多的担忧,何不对机器设备进行估价,由第三方购买机器设备,从而居中达到双方的心理平衡?经过多次电话调解和3轮现场调解,最终原被告通过互联网方式达成调解协议:公路公司支付村委会土地租赁费12万,该费用在机器设备变卖后由机器设备购买方支付,原、被告与购买方签订三方《买卖合同》,协议共有6条,详细约定了履行细节和双方权利义务。
几经周折,法官坚持不懈的沟通调解取得成效,19年来的恩怨得以消除。土地案件关系民生福祉,通过设身处地换位思考,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准确把握矛盾纠纷关键点,认真倾听疏解当事人的情绪,帮助当事人寻找切实可行的方案。有效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延津县法院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心做好调解工作。
原标题:《设备滞留长达18年,大额租赁费生争议:看法院如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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